1、全面負責工程監理合同的實施。
2、確定監理機構人員分工。
3、主持編寫工程監理規劃、審批監理細則。
4、負責管理監理機構日常工作,定期向監理單位報告。
5、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,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,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。
6、主持監理工作會議,簽發工程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。
7、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、監理工作階段報告、專題報告和工程監理工作總結。
8、主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。
9、參與工程質量和其他事故調查。
10、審查承建單位竣工驗收申請,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竣工測試驗收,簽認竣工驗收文件。
11、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。
12、審核簽認承建單位的付款申請、付款證書和竣工結算。
13、調解業主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爭議,參與索賠的處理,審批工程延期。
組織業主單位和承建單位完成工程移交。
14、可長期出差工作者優先(吉林省范圍內)